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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时间:2018-03-02 15:14:02 来源: 作者: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简称“PNG”)是指国产陆上天然气(含煤层气、煤制天然气、页岩气等气态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以气态形式交付的液化天然气。

  第五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买入价或挂牌卖出价(以下统称“挂牌报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区域、基准点、交收期限、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按照挂牌买入价、买方按照挂牌卖出价摘牌或双方协商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 买卖方向是指挂牌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 商品名称是指挂牌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三) 区域是指商品交收地点的地理区域名称;

  (四) 基准点是指在区域内选取的报价参考点,每个区域设置一个基准点;

  (五)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六) 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七) 交收期间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八) 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油气管网设施端口,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分输站/接收站/储气库/加气站。

  第六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分为买方挂牌交易和卖方挂牌交易。

 

第三章 交收期限和商品代码

 

  第七条 电子交易合同按照交收期限分为日、周、月、年和自由商定期限五种情形。

  第八条 日交收合同是交收期为一日的电子交易合同;周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周(从星期一至星期日)的电子交易合同;月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个月(从每月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的电子交易合同;年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年(从每年第一日至年末最后一日)的电子交易合同;自由商定期限合同是指交收期由挂牌方自由设定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九条 商品代码是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显示交易信息的一列字母和数字组合,以ABC DE FGHI表示,其中ABC指商品类型,如管道天然气为PNG,DE指基准点代码,FGHI由字母或数字组合共同代表交收期限。

  第十条 日交收合同代码中F为“D”,G为“1”,HI没有字母和数字,表示交收期为交易日后1天的电子交易合同,若交易日为周五,则G可以为“1、2、3”中的任一数字,若交易日为节假日前一天,则G可以为“1、2、3、4、5、6、7、8”中的任一数字。如PNG SH D1表示交易基准点为上海、交收期限为交易日后1天的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一条 周交收合同代码中F为“W”,GHI没有字母和数字,表示交收期为交易日所在周的下一周(从星期一至星期天)。如PNG BJ W表示交易基准点为北京、交收期限为下一周的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二条 月交收合同代码中FGHI均为阿拉伯数字,其中FG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HI为月份数字,如PNG SH 1507指交易基准点为上海、交收期限为2015年7月(从每月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的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三条 年交收合同代码中FGHI均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PNG SH 2015指交易基准点为上海的2015年全年(从每年第一天至年末最后一天)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四条 自由商定期限合同代码中F为“F”,GHI没有字母和数字,具体交收期由挂牌方自由设定。

  第十五条 交收时间的起止时刻由挂牌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四章 交易报价和结算

 

  第十六条 管道天然气的挂牌报价是指挂牌商品所属区域内基准点的含税价格。买卖双方在此报价基础上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全国分成华东、华北、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共七个区域,七个区域的基准点分别是上海、北京、武汉、广州、成都、兰州、沈阳,基准点代码分别是SH、BJ、WH、GZ、CD、LZ、SY。

  第十八条 管道天然气结算价是指买卖双方在进行货款结算时以挂牌商品成交价参考地区差价后换算成交收地点的价格。

  第十九条 地区差价是指区域内不同省、市、自治区的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基准点所在省、市、自治区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差值。具体地区差价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后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电子交易合同总价款的1‰。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五章 挂牌交易流程

 

  第二十二条 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挂牌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二十四条 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挂牌商品,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区域、基准点、交收期限、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挂牌报价、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挂牌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摘牌方应在挂牌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的资金或担保、信用额度,控制并确定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二十八条 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成交。选择直接成交的,价格不可议,摘牌方按挂牌价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价格可议,摘牌方可以提出新要约,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中心通过场外方式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摘牌成功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保证金,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保证金的释放或流转,交易流程结束。

  第三十条 在挂牌商品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其挂牌申报。挂牌方成功撤销挂牌申报或挂牌申报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挂牌申报的有效期截至挂牌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挂牌申报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六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