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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交易细则 (试行) 时间:2018-07-12 10:18:29 来源: 作者: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四条        液化天然气(简称“LNG”)是指符合《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 19204-2003》,在沸点或沸点以下并在大气压或装车压力下呈液态的天然气。

第五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招标方(买方或卖方)通过交易中心对外发布商品招标信息及中标规则,投标方在买入最高价以下或在卖出最低价以上进行报价(以下统称“投标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规则确定中标者,以中标者的投标申报价或符合条件的最有利投标者的有效报价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招标信息包括投标方资格、招标发起价(买入最高价或卖出最低价)及商品与交易信息等。商品与交易主要参数如下:

(一)        买卖方向是指招标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        商品名称是指招标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三)        商品质量标准是指招标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气体质量报告;

(四)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招标发起方在招标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投标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五)        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招标发起方在招标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投标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六)        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站、储罐、工厂、卸气门站等;

(七)        交易商对交收储运机构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提前提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

第六条        现货招标交易包括买方招标和卖方招标。

买方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招标方通过交易中心对外发布商品的现货招标信息,包括卖方资格要求、买入最高限价、其他交易条件及中标原则,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发起方中标规则确定中标卖家,以中标卖方的投标申报价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卖方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招标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现货招标信息,包括买方资格要求、卖出最低限价、其他交易条件及中标规则,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买家,以中标的买家投标申报价或符合条件的最低申报价统一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三章 交易报价与结算

第七条            液化天然气招标发起价是指招标发起方发布的买入商品的最高价或卖出商品的最低价(含税),投标方以此为基础进行报价。

第八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交易的保证金为交易金额的10%。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九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电子交易合同总价款的1‰,溢短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招标交易流程

第十条        招标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发起招标。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招标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方根据其选择的招标商品,并根据现货招标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招标商品的买方或卖方资格条件、中标原则、招标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招标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方成功进行招标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招标方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方应在招标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招标商品的投资资格条件、中标原则、招标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招标交易开始以后,投标方进行申报,即卖出投标方在买入最高价以下报价卖出,买入投标方在卖出最低价以上进行报价买入。

第十六条            招标交易终止时,电子交易系统按招标方公布的中标规则及招标挂牌总量对投标方的投标申报进行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申报价格和数量,并据此计算本次招标交易的达成率及本次招标是否成立。

第十七条            “招标达成率”由招标方设定,计算公式为所有投标方申报商品总量占招标方挂牌招标总量的比例。投标申报总量大于招标方设定的招标达成率时,招标方则按照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成交;低于招标方设定的招标达成率则全部不成交。

第十八条            招标方可以设置招标限价,超出招标限价的将作为无效报价;招标方也可提前发布招标限价,投标方只能在限价范围内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招标交易实行倒计时制。投标方只能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进行申报,倒计时结束时投标截止。

第二十条            招标方可以规定单个投标方可申报的标的数量,投标方应在规定数量之下进行申报,申报后不能修改,但允许撤单,撤单的标的数量也计入该投标方已申报的标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一旦成交,保证金自动冻结。招标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液化天然气现货招标专场交易,具体内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方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招投标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7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