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电子交易合同
(正文部分)
合同双方:
卖方(全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方(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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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买卖双方均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商会员,且均已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所有规定(以下合称“交易中心规则”),买卖双方同意遵守交易中心规则,并接受其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交易中心规则,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自愿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现货交易,订立本合同。
1.合同标的
1.1本表中“结算价”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管道天然气达成的成交价加地区差价后的价格,即每立方米或每吉焦管道天然气的省(区、市)门站价格。
1.2本表中“数量”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管道天然气数量,以立方米或吉焦作为计量单位。
1.3本表中“合同金额”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管道天然气的总价款(计算公式:合同金额=结算价×数量)。
2.质量标准
交易商品符合 标准。
3.货款结算
3.1买卖双方选择以自主交收方式实现交收的,货款结算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再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结算。
3.2买卖双方选择以组织交收方式实现交收的,货款结算应按交易中心规则由交易中心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3.2.1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收起始日之前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其交易账户。
3.2.2交易中心在收到买卖双方交收确认证明后将80%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3.2.3卖方在收到80%货款后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3.2.4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且对商品质量没有提出异议后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剩余20%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4.商品交收
4.1交收地点为 。
4.2交收方式为 。
4.3交收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卖方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供气,买方应在此期限内提气。买卖双方在完成交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交收确认证明,同时将交收确认证明提交给交易中心。
5.商品质量和数量异议处理
5.1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的,应在完成交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交收商品符合本合同约定。
5.2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提出异议的,按本合同附件约定处理;附件没有约定的,由买卖双方按照交易中心规则处理。
6.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
6.1买卖双方均应于本合同生效时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交易中心分别缴纳交易服务费。
6.2买卖双方选择组织交收方式实现交收的,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交易中心分别缴纳交收服务费;选择自主交收方式实现交收的,交易中心不收取交收服务费。
6.3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实际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7.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将其交付的全额保证金或与全额保证金等额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该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违约方交易账户中直接扣划。守约方在收到该违约金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履行。
7.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8.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
买卖双方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即视为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即行生效。
11.合同正文
本合同正文内容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保存的数据为准。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合同正文文本。
12.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买卖双方签订的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和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交易文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合同正文为准。
13.未尽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14.合同解释
本合同应根据交易中心规则进行解释。
卖方: 买方:
附件下载: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气电子交易合同-SHPGX(20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