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交易商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石油焦经营资质,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线上购买和销售业务。
第五条 石油焦是以原油经蒸馏后的重油或其它重油为原料,经延迟焦化装置在高温下裂解生产轻质油品时的副产物。
第六条 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以下统称“竞价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或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以下统称“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参数:
(一) 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 品种名称是指石油焦产品分类命名;
(三) 产地信息是指石油焦产地来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贸易商、港口等;
(四) 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五) 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质量报告;
(六)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七) 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八) 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港口等;
(九) 交收储运机构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
第七条 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最低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石油焦竞价发起价是指竞价发起方发布的商品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含税),买卖双方在此报价基础上进行交易。石油焦竞价发起价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承受能力、合理成本、风险控制等原则制定交易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标准。溢短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
第十一条 竞价发起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三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选择的竞价商品及现货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
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四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竞价发起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竞价方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开始后,竞价方进行竞价申报,即卖出竞价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买入竞价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但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实时剔除不能成交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
第十八条 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小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所有竞价申报全部成交,成交价格均为竞价方的竞价申报价格。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直至交易中心规定的结束时间为止。
第二十条 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的可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易量,该竞价方可以在当天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交易系统提出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的申请,并与交易中心联系,经对手方同意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解除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价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释放或划转保证金。交易商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系统将解冻交易保证金;交易商采取组织交收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竞价发起未成交的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专场,具体时段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石油焦现货竞价交易细则-SHPGX(20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