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细则
(2024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液化天然气是指符合《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GB/T 19204-2020》,在沸点或沸点以下并在大气压或装车压力下呈液态的天然气。
第五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根据本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液化天然气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六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方式包括现货挂牌交易、预售挂牌交易等,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章 现货挂牌交易
第七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买入价或挂牌卖出价(以下统称“挂牌报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按照挂牌买入价、买方按照挂牌卖出价摘牌成交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买卖方向是指挂牌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商品名称是指挂牌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三)商品质量标准是指挂牌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气体质量报告;
(四)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五)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六)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站、储罐、工厂、卸气门站等;
(七)交易商对交收储运机构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提前提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八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分为买方挂牌交易和卖方挂牌交易。
第九条 液化天然气挂牌价格为指定交收地点的商品含税价格。
第十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电子交易合同总价款的1‰,溢短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十二条 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挂牌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十四条 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挂牌商品,按照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五条 挂牌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摘牌方应在挂牌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的资金或担保、信用额度,控制并确定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十八条 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议价成交。选择直接成交的,价格不可议,摘牌方按挂牌价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价格可议,摘牌方可以提出新要约,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中心通过场外方式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第十九条 摘牌成功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保证金,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保证金的释放或流转,交易流程结束。
第二十条 在挂牌商品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其挂牌申报。挂牌方成功撤销挂牌申报或挂牌申报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挂牌交易挂牌申报的有效期截至挂牌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挂牌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三章 预售挂牌交易
第二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预售挂牌交易可由卖方交易商通过挂牌进行销售,由买方交易商自主选择摘牌进行采购;也可由买方交易商通过挂牌进行采购,由卖方交易商自主选择摘牌进行销售。交易完成后,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之间建立电子订单法律关系。持有电子订单的买方和卖方经过交易中心规定的定货流程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按交易中心规定的程序开展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销售液化天然气数量总额,应在交易中心核定的液化天然气销售总额范围以内。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商提交的供货能力证明,综合考虑后核定允许其销售的液化天然气数量总额,交易商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对新设立企业,交易中心将按中小贸易企业平均销售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其初始可卖货总量。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后续的交易交收履约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其可销售液化天然气数量总额。
第二十六条 预售挂牌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资金后,方可进行交易;
(三)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交易指令来销售或采购商品,可用资金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该交易商新的交易指令;
(四)摘牌方的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即生效,并在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之间生成电子订单,该电子订单对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五)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成交情况,如有异议应在当日收市后三十分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交易商输入挂牌交易指令时填入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订立电子订单后,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电子订单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对此买卖双方均无条件同意且无任何异议。电子订单在转让时,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计算转让差额。
第二十七条 最后交易日(到期定货日)交易商应根据持有的电子订单进行定货,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依据电子购销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转移液化天然气所有权和支付价款。
第二十八条 预售挂牌交易、交收流程以及结算、风控等相关规定以交易中心具体交易品种预售挂牌交易细则为准。
第四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