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与液化天然气相关的罐容、运力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交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三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竞价发起方(买方或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或卖出交易条件,由竞价方(卖方或买方)进行报价(以下统称“竞价申报价”),根据相关原则成交,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并履行付款、交收等义务。
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竞价发起方为卖方时,为竞买交易。竞价发起方为买方时,为竞卖交易。
第四条 竞价发起方在交易系统发起竞价时,应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部分重要参数说明如下:
1.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气体质量报告。
2.竞价发起价是指竞价发起方设置的商品最高限价(竞卖交易)或最低限价(竞买交易)。竞价发起方可选择对外公开或者不公开竞价发起价。
公开竞价发起价的,竞价方在最高限价以下(竞卖交易)或最低限价以上(竞买交易)报价。
不公开竞价发起价的,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小于或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时,竞价方的报价无限制。
3.最大(最小)交易数量是指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最小)商品数量。
4.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站、储罐、工厂、卸气门站等。
5.竞价达成率是指竞价方的有效申报总量占竞价发起方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
有效申报总量在公开竞价发起价时,为竞价方的全部申报量。在不公开竞价发起价时,为竞价方竞价申报价在竞价发起价以下(竞卖交易)/以上(竞买交易)部分的申报总量。
第三章 保证金与交易服务费
第五条 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六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溢短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七条 竞价发起方和竞价方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竞价发起方应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竞价达成率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九条 竞价发起申报成功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保证金。
第十条 竞价方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和竞价商品交易条件参与竞价,其中:卖方竞价方在竞价发起价(若公开)以下按规定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买方竞价方在竞价发起价(若公开)以上按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竞价方的有效申报总量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低于竞价达成率时,则全部不成交;当该比例高于或等于竞价达成率时,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成交。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排除不能成交的竞价申报。
公开竞价发起价的,最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不公开竞价发起价的,最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且申报价格在竞价发起价以下(竞卖交易)/以上(竞买交易)的原则成交。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机制。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或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或达到规定的自动倒计时时间时,系统自动触发倒计时。在倒计时时限内,若无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随倒计时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时限内,若有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第十四条 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易量的,则该竞价方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其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中心规定、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履约情况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十六条 竞价发起申报有效期随交易截止时间结束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安排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专场,具体情况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交易商拒绝或未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和书面申请为双方处理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