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天然气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黔发改监调〔2024〕17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各有关天然气供气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及时、准确和全面掌握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和供需情况,加强市场供需形势和价格走势分析研判,推动提升天然气供给保障能力,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天然气价格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和报送周期
(一)上游供气环节。
1.监测内容。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供气企业供气量和供气价格,浮动价气量(含定价量、顺价量等)挂靠指数品种、指数获取来源和变动情况等。具体按附件1填报。
2.报送周期。供气价格实行按月报送,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17:00前报送。天然气购销合同(含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要供气企业需书面向我委反馈合同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二)气源采购环节。
1.监测内容。省内各城镇燃气企业气源采购来源、采购价格及有关情况。具体按附件2填报。
2.报送周期。气源中的LNG采购价格实行按周报送(如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实行月结的,在首次填报时提供书面佐证后改为月报),于每周二17:00前报送。其他气源价格实行按月报送,于每月5日17:00前报送。
(三)终端销售环节。
1.监测内容。各地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车用LNG或CNG销售价格。具体按附件3填报。
2.报送周期。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实施联动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车用LNG或CNG销售价格实行按周报送,于每周二17:00前报送。
二、组织实施
供气价格、省级定价区域气源采购价格和燃气销售价格,由主要供气企业、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直报我委;其他区域的气源采购价格和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城镇燃气企业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车用LNG、CNG报送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经市(州)发展改革委初审汇总后上报我委。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监测,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主要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数据归集、整理并及时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着重从数据逻辑性、匹配性做好数据核验,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对延迟报送、无故停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我委将给予必要工作提示,情节严重的将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1.主要供气企业供气价格监测表
2.城镇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监测表
3.城镇燃气销售价格监测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