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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储气服务交易细则(试行) 时间:2022-03-26 14:55:31 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储气服务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储气服务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储气服务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储气服务交易服务。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需求并结合交易规则要求,及时进行电子交易系统的维护及配置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储气服务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四条 储气服务是储气库等基础设施运营方提供的,在交接点接收天然气,并将天然气注入储气库或储气点,于交接点交付天然气的行为,包括注气、储气、采气、管输等服务。

第五条 储气服务交易指交易商根据本细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天然气储气服务交易的活动。

第六条 储气服务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竞价交易和招标交易,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 储气服务挂牌交易包括买方挂牌交易和卖方挂牌交易。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储气服务产品的挂牌信息,包括挂牌买入价(挂牌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由卖方(摘牌方)按照挂牌买入价摘牌成交或按双方协商议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储气服务费用和进行储气及交收等系列操作的交易方式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储气服务产品的挂牌信息,包括挂牌卖出价(挂牌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摘牌方)按照挂牌卖出价摘牌成交或按双方协商议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储气服务费用和进行储气服务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储气服务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储气服务产品的竞价信息,包括卖出最低限价(竞价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竞价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储气服务费用和进行储气服务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储气服务产品的竞价信息,包括买入最高限价(竞价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卖方(竞价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储气服务费用和进行储气服务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储气服务招标交易包括买方招标交易和卖方招标交易。

买方招标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招标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储气服务产品的招标信息,包括卖方(投标方)资格要求、买入最高限价(招标发起价)、其他交易条件及中标原则,由卖方(投标方)在买入最高限价(招标发起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规则确定中标卖家,以中标卖方的投标申报价成交,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储气服务费用和进行储气服务交收的交易方式。

卖方招标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招标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储气服务产品的招标信息,包括买方(投标方)资格要求、卖出最低限价(招标发起价)、其他交易条件及中标原则,由买方(投标方)在卖出最低限价(招标发起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买家,以中标的买家投标申报价或符合条件的最低申报价统一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储气服务费用和进行储气服务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易需求,提供相应的交易方式,各种交易方式的基本交易参数如下:

() 买卖方向是指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 产品名称是指挂牌方、竞价发起方或招标方对交易产品的属性说明;

() 天然气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 摘单总量是指挂牌方、竞价发起方或招标方在交易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竞价方或投标方每场成交的总体数量;

()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竞价发起方或招标方在交易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竞价方或投标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 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竞价发起方或招标方在交易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竞价方或投标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 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或相关服务交收的地点。

第三章 交易费用与结算

第十一条 储气服务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成交金额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承受能力、合理成本、风险控制等原则制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实际交收量与交易量之间差额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溢短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商参与现货交易的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针对交易商选择的交收模式,对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货款、服务费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冻结和划拨。

第四章 挂牌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信息和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挂牌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十六条 挂牌方应按照电子交易系统中挂牌交易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产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储气服务的买卖方向、储气容量、挂牌价格、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 挂牌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摘牌方应在挂牌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产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的资金或担保、信用额度,控制并确定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二十条 挂牌方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议价成交。选择直接成交的,价格不可议,摘牌方按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议价,摘牌方可以提出新要约,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 摘牌成功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交易保证金,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服务费,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交易保证金的释放或流转,交易流程结束。

  第二十二条 在挂牌产品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其挂牌申报。挂牌方成功撤销挂牌申报或挂牌申报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产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储气服务挂牌交易挂牌申报的有效期截至挂牌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挂牌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五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六条 竞价发起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信息和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二十八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其选择的竞价产品,并根据电子交易系统中竞价交易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产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储气服务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品名称、天然气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储气容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产品信息。

第二十九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竞价发起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条 竞价方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竞价产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竞价交易开始以后,竞价方进行竞价申报,即卖出竞价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规定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竞卖交易),买入竞价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竞买交易),但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根据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剔除不能成交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

第三十三条 竞价达成率由竞价发起方设定,计算方法为竞价方申报总量占竞价发起方挂牌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低于竞价达成率时,则全部不成交;当该比例高于竞价达成率时,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成交价格为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价格。

第三十四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或达到规定的自动倒计时时间时,系统自动触发倒计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产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三十六条 储气服务竞价交易竞价发起申报的有效期截至竞价交易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竞价发起申报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储气服务竞价交易专场,具体时段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章 招标交易流程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发起招标。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标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信息和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招标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四十条 招标方根据其选择的招标产品,并根据电子交易系统中招标交易的要求,如实申报招标产品的买方或卖方资格条件、中标原则及其他交易条件,包括储气服务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品名称、天然气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储气容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招标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产品信息。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方成功进行招标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招标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投标方应在招标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招标产品的投资资格条件、中标原则、招标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交易开始以后,投标方进行申报,即卖出投标方在买入最高价以下报价卖出(买方招标交易),买入投标方在卖出最低价以上进行报价买入(卖方招标交易)。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交易终止时,电子交易系统按招标方公布的中标规则及招标挂牌总量对投标方的投标申报进行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申报价格和数量,并据此计算本次招标交易的达成率及本次招标是否成立。

第四十五条 “招标达成率”由招标方设定,计算公式为所有投标方申报产品总量占招标方挂牌招标总量的比例。投标申报总量大于招标方设定的招标达成率时,招标方则按照上述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成交;低于招标方设定的招标达成率则全部不成交。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交易实行倒计时制。投标方只能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进行申报,倒计时结束时投标截止。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方可以规定单个投标方可申报的有效投标次数,投标方应在规定的次数以内进行申报,申报后不能修改,但允许撤单。撤单的投标次数计入该投标方已申报的有效投标次数。

第四十八条 招标一旦成交,交易保证金自动冻结。招标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储气服务招标专场交易,具体内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七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3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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