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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交收细则(试行) 时间:2018-03-02 15:19:33 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交收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LNG)的交收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商提供液化天然气交收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的液化天然气交收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收方式和条款

 

  第四条 液化天然气交收方式分为自主交收和组织交收。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过程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组织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交易中心协调组织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交易中心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并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第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包含交收条款,交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号、交收方式、交收周期、交收计划、交收地点、交收量、商品交收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交收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收服务费用。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交易中心不收取交收服务费。采取组织交收方式的,在交收结束后,交易中心将按成交金额的1‰双向收取交收服务费。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七条 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前,应将指定交收仓库的相关材料提供给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对外公布。

  第八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所提供的材料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仓库简介;

  (二)仓库储存液化天然气所对应的相关经营资质和证书;

  (三)仓库地理位置(附交通示意图);

  (四)仓库灌装作业时间、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

  (五)仓库安全规定;

  (六)仓库对合格槽车承运商资质的认证标准、认证流程及相关认证申请文件等;

  (七)仓库认证合格的槽车承运商名单;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未经交易中心审核公布的卖方指定交收仓库,其所储存的现货液化天然气不得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条 买方交易商选择槽车承运商时,可自行选择或选择交易中心推荐的合作承运商,选择的承运商应符合交收仓库的资质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应场站作业要求操作执行。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合作承运商是指通过交易中心组织的认证,并符合相应仓库管理规定的承运商。合作承运商认证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槽车承运商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通过相关交收仓库资质审核的相应槽车承运商的联系人员信息(姓名、地址、电话);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认证的槽车承运商发生变更时,应将指定交收仓库的槽车承运商变更信息及时通报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向交易商公布。

  第十三条 经卖方指定交收仓库认证合格,并由交易中心公布的槽车承运商车辆进入卖方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必须严格遵守卖方指定交收仓库的有关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槽车承运商承担。

  第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交收中买卖双方对数量、质量差异的处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

  第十五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交收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买卖双方选择组织交收,交收流程如下:

  (一)在合同约定的交收起始日前,买方将全额货款和服务费转入交易账户,交易中心冻结买方款项后,释放买方的保证金,通知卖方做好供气安排;

  (二)卖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供气,完成供气后卖方须将买方确认的交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交易中心;

  (三)买卖双方对交收液化天然气数量确认无误后,交易中心将买方80%的货款划入卖方交易账户,并释放卖方保证金;

  (四)剩余20%货款按实际交收数量待买方对质量确认无误并收到卖方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进行划转;

  (五)对于货物发生溢短的情况,系统根据交收数量进行二次结算,交收流程结束。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选择自主交收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系统直接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后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收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法律责任等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质量检验与计量

 

  第十八条 商品质量检验和计量确认机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或从交易中心推荐的以下检验机构中选择:

  (一)石油工业天然气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

  (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

  公证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交易中心根据检验结果办理交收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液化天然气标准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买方委托未经卖方指定交收仓库资质审核的槽车承运商而造成未能及时提货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买方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液化天然气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交收地点、期限提取液化天然气货物的;

  (三)违反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卖方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交收地点、期限交付货物的;

  (二)卖方交付的液化天然气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三)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足额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违反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上述两条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其它处理措施,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或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电子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收到违约金后,该电子交易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在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当事人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交收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