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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时间:2018-03-02 15:15:00 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简称“PNG”)是指国产陆上天然气(含煤层气、煤制天然气、页岩气等气态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以气态形式交付的液化天然气。

  第五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以下统称“竞价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区域、基准点、交收期限、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或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以下统称“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卖方最低报价或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 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 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三) 区域是指商品交收地点的地理区域名称;

  (四) 基准点是指在区域内选取的报价参考点,每个区域设置一个基准点;

  (五)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六) 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七) 交收期间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八) 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油气管网设施端口,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分输站/接收站/储气库/加气站。

  第六条 现货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最低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卖方最低报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三章 交收期限和商品代码

 

  第七条 电子交易合同按照交收期限分为日、周、月、年和自由商定期限五种情形。

  第八条 日交收合同是交收期为一日的电子交易合同;周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周(从星期一至星期日)的电子交易合同;月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个月(从每月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的电子交易合同;年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年(从每年第一日至年末最后一日)的电子交易合同;自由商定期限合同是指交收期由挂牌方自由设定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九条 商品代码是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显示交易信息的一列字母和数字组合,以ABC DE FGHI表示,其中ABC指商品类型,如管道天然气为PNG,DE指基准点代码,FGHI由字母或数字组合共同代表交收期限。

  第十条 日交收合同代码中F为“D”,G为“1”,HI没有字母和数字,表示交收期为交易日后1天的电子交易合同,若交易日为周五,则G可以为“1、2、3”中的任一数字,若交易日为节假日前一天,则G可以为“1、2、3、4、5、6、7、8”中的任一数字。如PNG SH D1表示交易基准点为上海、交收期限为交易日后1天的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一条 周交收合同代码中F为“W”,GHI没有字母和数字,表示交收期为交易日所在周的下一周(从星期一至星期天)。如PNG BJ W表示交易基准点为北京、交收期限为下一周的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二条 月交收合同代码中FGHI均为阿拉伯数字,其中FG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HI为月份数字,如PNG SH 1507指交易基准点为上海、交收期限为2015年7月(从每月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的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三条 年交收合同代码中FGHI均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PNG SH 2015指交易基准点为上海的2015年全年(从每年第一天至年末最后一天)管道天然气交收合同。

  第十四条 自由商定期限合同代码中F为“F”,GHI没有字母和数字,具体交收期由挂牌方自由设定。

  第十五条 交收时间的起止时刻由挂牌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四章 交易报价和结算

 

  第十六条 管道天然气的竞价发起价是指竞价发起方发布的区域内基准点的商品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含税)。买卖双方在此报价基础上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全国分成华东、华北、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共七个区域,七个区域的基准点分别是上海、北京、武汉、广州、成都、兰州、沈阳,基准点代码分别是SH、BJ、WH、GZ、CD、LZ、SY。

  第十八条 管道天然气结算价是指买卖双方在进行货款结算时以竞价商品成交价参考地区差价后换算成交收地点的价格。

  第十九条 地区差价是指区域内不同省、市、自治区的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基准点所在省、市、自治区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差值。具体地区差价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后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电子交易合同总价款的1‰。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五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二条 竞价发起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二十四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其选择的竞价商品,并根据现货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区域、基准点、交收期限、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竞价方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竞价交易开始以后,竞价方进行竞价申报,即卖出竞价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买入竞价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但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剔除不能成交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

  第二十九条 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小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所有竞价申报全部成交;成交价格均为竞价方的竞价申报价格。

  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第三十一条 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易量的,则该竞价方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并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三十三条 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竞价发起申报的有效期截至竞价交易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竞价发起申报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专场,具体时段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