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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9-11-13 16:42:04 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交易中心会员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参与交易中心交易业务并获取商品现货交易信息,或开展相关业务与合作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会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和分类

第四条 会员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境内会员必须是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境外会员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从事与交易中心交易产品相关的生产、贸易、运输、消费、投资、金融、咨询、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等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市场声誉;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具有相关产品交易的专业知识;

(六)承诺遵守本办法和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

(七)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条 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原则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境内会员分为:特级类、A类、B类、C类、D类和E类会员,依据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缴纳相应的费用。其中特级类会员享受个性化综合服务,每年需缴纳会员费100万以上(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A类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员费100万元,B类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员费50万元,C类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员费30万元,D类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员费10万元,E类会员无需缴纳会员费。

境外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会员。依据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缴纳相应的费用。其中A类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员费20万美元,B类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员费10万美元,C类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员费5万美元。

第三章 会员申请流程

第六条 申请会员的企业或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中心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交易商会员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流程:

(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关于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申请书》、《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风险揭示书》,并将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盖章;

(二)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首页会员注册处,自行完成网上注册;

(三)交易商会员网上提交资料后,经由交易中心审批,通过审批后系统将分配商位号和密码,并通过短信发送到指定业务专员手机上。查看注册进度通过进度查询入口输入业务专员身份证号码和企业指定结算银行账号进行查看;

(四)交易商会员收到会员注册成功短信后, 还应办理如下事项:

1、与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完成绑定工作;

2、将上述所有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用快递寄给交易中心会员服务部,交易中心收到后签字盖章并将入市协议回寄给会员单位;

3、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会员费用(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现金或转账至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

第八条 申请非交易商会员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非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准备《关于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申请书》和申请单位简介并加盖公章;

(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五)与交易中心签订《非交易商会员入会协议》一式四份;

(六)提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收到交易中心《关于核准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通知》,申请企业取得会员资格,且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根据协议向交易中心缴纳会员费用;

2、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交易账户及管理

第九条 交易商会员获得交易账户和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后,即可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商会员应及时修改初始交易密码,并确保交易密码的安全。为保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会员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以登录的交易账户和密码确认交易商的会员身份。交易商会员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如发生密码遗失、泄露、被窃或其他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交易商会员应立即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如情况紧急,可由指定的业务专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紧急挂失,紧急挂失前已成交的合同不受影响。

业务专员由交易商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中指定,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范围(包括申请紧急挂失的授权)。

第十二条 紧急挂失方式为交易商会员通过业务专员向交易中心发出紧急挂失申请。该申请由业务专员签字确认,交易中心收到紧急挂失申请后,冻结该交易商会员的交易账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该交易商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办理紧急挂失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中心收到紧急挂失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算起),交易商会员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挂失确认函。

第十四条 交易账户解冻须由交易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解冻申请,交易中心收到解冻申请后,及时将重置密码以短信方式发送至该交易商会员的业务专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登记表》中登记的手机号码。

交易商会员在收到重置密码时应立即修改该密码;因初始交易密码未修改或密码被泄露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交易商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交易商会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交易帐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免费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取交易系统、协调配送和交收、清结算服务;

(二)免费获取交易中心成交行情信息。

第十七条 收费类会员依据会员服务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保证交易业务顺利开展,交易商会员指定的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等相关人员须参加交易中心举行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

(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

(四)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六)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与交易业务相关的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等相关人员发生变更及其它影响交易业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中心(传真或邮件);

(八)保证会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自觉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

(十)履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六)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会员资格取消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的;

(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将会员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员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下列事项及手续:

(一)书面承诺继续履行完毕所有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合同;

(二)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三)结清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所有债务;

(四)办理交易帐户的销户手续;

(五)办理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对交易中心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也可根据需要主动申请注销会员资格,但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会员在提出注销申请时,应已完成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收到会员的注销申请后,确认会员已符合注销条件的,于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或注销资格的会员向交易中心所缴纳的会员费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交易中心书面授权,本交易中心的所有签约会员不得以本交易中心名义组织任何品种、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不得以本交易中心名义对外进行一切形式的宣传、营销、传播等行为。交易中心的签约会员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之时,清楚明确地知悉并确认遵守本条规则,自行承担因违反本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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