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入市指南  > 规章制度  > 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细则(试行) 时间:2021-04-09 11:33:37 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服务。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需求并结合交易规则要求,及时进行电子交易系统的维护及配置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四条  储气服务是储气库运营方提供的,在交接点接受天然气,并将天然气注入储气库,待存储一定时间后,于交接点将天然气交付给天然气权利人的服务;主要包括注气、储气、采气等服务。

第五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指交易商根据本细则及其他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天然气储气容量交易的活动。

第六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招标交易,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以下简称“竞价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或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此处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竞价方”,此处报价以下简称“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卖方最低报价或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招标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招标方”)通过交易中心对外发布商品招标信息及中标规则,投标方在买入最高价以下或在卖出最低价以上进行报价(以下简称“投标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规则确定中标者,以中标者的投标申报价或符合条件的最有利投标者的有效报价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招标信息包括投标方资格、招标发起价及商品与交易信息等。

第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提供相应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中主要包含如下参数:

(买卖方向是指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  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或招标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  商品质量标准是指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或招标方在交易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或投标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  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或招标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或投标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  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或相关服务交收的地点。

第十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最低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招标交易包括买方招标和卖方招标。

买方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招标方通过交易中心对外发布商品的招标信息,包括卖方资格要求、买入最高限价、其他交易条件及中标原则,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规则确定中标卖家,以中标卖方的投标申报价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卖方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招标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招标信息,包括买方资格要求、卖出最低限价、其他交易条件及中标规则,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买家,以中标的买家投标申报价或符合条件的最低申报价统一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三章 交易报价与结算

第十二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竞价发起价是指竞价发起方发布的商品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含税),买卖双方在此报价基础上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招标发起价是指招标方发布的买入商品的最高价或卖出商品的最低价(含税),投标方以此为基础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交易中心可根据产品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十五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承受能力、合理成本、风险控制等原则制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实际交收量与交易量之间差额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溢短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十六条  竞价发起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十八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其选择的竞价商品,并根据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九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竞价发起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竞价方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开始以后,竞价方进行竞价申报,即卖出竞价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规定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买入竞价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但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根据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剔除不能成交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

第二十三条  竞价达成率由竞价发起方设定,计算方法为竞价方申报总量占竞价发起方挂牌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低于竞价达成率时,则全部不成交;当该比例高于竞价达成率时,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成交价格均为竞价方的竞价申报价格。

第二十四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或达到规定的自动倒计时时间时,系统自动触发倒计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第二十五条  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不小于最小交易量的,则自动成交。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易量的,则该竞价方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并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二十七条  储气库储气容量竞价交易竞价发起申报的有效期截至竞价交易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竞价发起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储气库储气容量竞价交易专场,具体时段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章 招标交易流程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发起招标。

第三十条  参与招标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招标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方根据其选择的招标商品,并根据招标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招标商品的买方或卖方资格条件、中标原则、招标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招标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方成功进行招标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招标方的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方应在招标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招标商品的投资资格条件、中标原则、招标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交易开始以后,投标方进行申报,即卖出投标方在买入最高价以下报价卖出,买入投标方在卖出最低价以上进行报价买入。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交易终止时,电子交易系统按招标方公布的中标规则及招标挂牌总量对投标方的投标申报进行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申报价格和数量,并据此计算本次招标交易的达成率及本次招标是否成立。

第三十六条  “招标达成率”由招标方设定,计算公式为所有投标方申报商品总量占招标方挂牌招标总量的比例。投标申报总量大于招标方设定的招标达成率时,招标方则按照上述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成交;低于招标方设定的招标达成率则全部不成交。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方可以设置招标限价,超出招标限价的将作为无效报价;招标方也可提前发布招标限价,投标方只能在限价范围内进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交易实行倒计时制。投标方只能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进行申报,倒计时结束时投标截止。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方可以规定单个投标方可申报的有效投标次数,投标方应在规定数量之下进行申报,申报后不能修改,但允许撤单。撤单的投标次数计入该投标方已申报的投标次数。

第四十条  招标一旦成交,保证金自动冻结。招标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储气库储气容量招标专场交易,具体内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4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