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油品现货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油品现货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油品现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油品现货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油品现货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合作交收库、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交易商应取得相关油品经营资质,方可在交易中心开展油品现货交易及交收业务。
第五条 油品是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 、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等石油相关商品。
第六条 油品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商根据本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油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 油品现货交易方式包括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价交易、询价式竞价交易及预售挂牌交易等,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条 油品现货交易报价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油品现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履约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金额比例或数额缴纳保证金(履约金)。
第十条 服务费(手续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等费用,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手续费)收取标准。交收差额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溢短由买卖双方线下自主解决。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要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履约金)和服务费(手续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章 现货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油品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买入价或挂牌卖出价(以下统称“挂牌报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按照挂牌买入价、买方按照挂牌卖出价摘牌成交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买卖方向是指挂牌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品种名称是指汽油、煤油、柴油等产品分类命名;
(三)产地信息是指油品产地来源信息,包括不限于炼油厂、油库、贸易商等;
(四)商品名称是指挂牌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五)商品质量标准是指挂牌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油品质量报告;
(六)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七)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八)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油库、储罐、加油站等;
(九)交易商对交收库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提前提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油品现货挂牌交易分为买方挂牌交易和卖方挂牌交易。
第十四条 油品挂牌价格为指定交收地点的价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挂牌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十六条 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挂牌商品,按照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七条 挂牌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摘牌方应在挂牌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的资金或担保、信用额度,控制并确定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二十条 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议价成交。选择直接成交的,价格不可议,摘牌方按挂牌价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价格可议,摘牌方可以提出新要约,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中心通过场外方式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 摘牌成功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保证金,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保证金的释放或流转,交易流程结束。如果交易商采取自主交收方式,则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系统将解冻交易保证金;如果交易商采取组织交收方式,则冻结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会解冻释放并在交易结束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挂牌商品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其挂牌申报。挂牌方成功撤销挂牌申报或挂牌申报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油品现货挂牌交易挂牌申报的有效期截至挂牌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挂牌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三章 现货竞价交易
第二十六条 油品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以下统称“竞价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或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以下统称“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卖方最低报价或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品种名称是指汽油、煤油、柴油等产品分类命名;
(三)产地信息是指油品产地来源信息,包括不限于炼油厂、油库、贸易商等;
(四)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五)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油品质量报告;
(六)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七)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八)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油库、储罐、加油站等;
(九)交易商对交收库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提前提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
第二十七条 现货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最低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卖方最低报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八条 油品竞价发起价是指竞价发起方发布的商品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买卖双方在此报价基础上进行交易。
油品竞价发起价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三十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其选择的竞价商品,并根据现货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三十一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竞价发起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竞价方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竞价交易开始以后,竞价方进行竞价申报,即卖出竞价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买入竞价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但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剔除不能成交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
第三十五条 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小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所有竞价申报全部成交;成交价格均为竞价方的竞价申报价格。
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第三十七条 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易量的,则该竞价方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并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如果交易商采取自主交收方式,则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系统将解冻交易保证金;如果交易商采取组织交收方式,则冻结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会解冻释放并在交易结束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交收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油品现货竞价交易竞价发起申报的有效期截至竞价交易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竞价发起申报自动失效。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油品现货竞价交易专场,具体时段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章 询价式竞价交易
第四十一条 询价式竞价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询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交易条件(商品的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最大下单量、最小下单量、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逐轮询量。卖方在每一轮询价时申报卖出量或买方在每一轮询价时申报买入量,依据相关成交规则确认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品种名称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等油品产品分类命名;
(二)产地信息是指油品产地来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油库、贸易商等;
(三)商品名称是指询价方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四)商品质量标准是指询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油品质量报告;
(五)价格是指询价发起方为该询价标的设置的起始询价价格;
(六)最大交易数量是指询价方发起方在挂单信息中设定的允许卖方或买方(以下简称“询价申报方”)整场交易成交的最大数量;
(七)最小交易数量是指询价方发起方在挂单信息中设定的允许询价申报方整场交易成交的最小数量;
(八)最大下单量是指询价申报方进行申报时的最大申报量;
(九)最小下单量是指询价申报方进行申报时的最小申报量;
(十)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油库、储罐、加油站等;
(十一)交易商对交收库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提前提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
第四十二条 参与询价式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四十三条 询价发起方在交易系统申报询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最大下单量、最小下单量、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四十四条 询价发起方成功完成询价发起操作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询价发起方的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询价申报方应在询价交易开始申报前认真查阅询价商品的交易条件。
第四十六条 询价发起方在交易系统中成功完成询价发起操作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申报倒计时,倒计时时间段内,询价申报方可以申报下单。
第四十七条 首轮询价申报方的下单量小于询价发起方的最小交易数量时,则该场次询价交易失效。
第四十八条 询价申报方的下单量大于等于询价发起方的最小交易数量,且小于等于询价发起方的最大交易数量时,则以该轮次的价格成交该轮次所有的下单量。
第四十九条 询价申报方的下单量大于询价发起方的最大交易数量时,则在倒计时结束后开启调价通道。调价完成后,再次进入申报倒计时,询价申报方重新申报下单。当询价申报方的下单量小于询价发起方的最小交易数量时,则为询价交易的最后一轮,本场询价交易结束,成交价格为上一轮的价格,成交总量为最大交易数量。参与最后一轮询价的交易商享有优先成交权,优先成交的数量应小于等于上一轮的下单量;上一轮的余量部分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结果;
第五十条 询价申报方的下单量大于最大交易数量,但询价发起方在规定的调价时间段未进行调价操作时,则以上一轮的价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全部成交最大交易数量。
第五十一条 询价申报方申报下单前,询价发起方可以撤销其询价报单。询价发起方成功撤销其询价报单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询价发起方的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整场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通过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根据成交结果和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保证金的释放。交易商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系统将解冻交易保证金;交易商采取组织交收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交收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询价式竞价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五章 预售挂牌交易
第五十五条 油品预售挂牌交易可由卖方交易商通过挂牌进行销售,由买方交易商自主选择摘牌进行采购;也可由买方交易商通过挂牌进行采购,由卖方交易商自主选择摘牌进行销售。交易完成后,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之间建立电子订单法律关系。持有电子订单的买方和卖方经过交易中心规定的定货流程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按交易中心规定的程序开展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销售油品数量总额,应在交易中心核定的油品销售总额范围以内。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商提交的供货能力证明,综合考虑后核定允许其销售的油品数量总额,交易商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对新设立企业,交易中心将按中小贸易企业平均销售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其初始可卖货总量。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后续的交易交收履约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其可销售油品数量总额。
第五十七条 预售挂牌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资金后,方可进行交易;
(三)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交易指令来销售或采购商品,可用资金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该交易商新的交易指令;
(四)摘牌方的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即生效,并在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之间生成电子订单,该电子订单对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五)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成交情况,如有异议应在当日收市后三十分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交易商输入挂牌交易指令时填入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订立电子订单后,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电子订单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对此买卖双方均无条件同意且无任何异议。电子订单在转让时,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计算转让差额。
第五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到期定货日)交易商应根据持有的电子订单进行定货,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依据电子购销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转移油品所有权和支付价款。
第五十九条 预售挂牌交易、交收流程以及结算、风控等相关规定以交易中心具体交易品种预售挂牌交易细则为准。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争议解决
第六十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合作交收库、检验机构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在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当事人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的会员,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
第六十四条 会员对交易中心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六十六条 油品现货交收按照交易中心具体品种交收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中心公布的管理办法、细则、公告等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8日起实施。